因为它的出现
【资料图】
原本宁静祥和的村庄
一时竟“鸡犬不宁”
……
近日
玉山县公安局警犬管理大队
协助下镇派出所
成功处置一起流浪狗
捕食村民家禽的警情
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
事情是这样的
“喂!110吗?这里有一只很凶猛的狗!已经吃了村里20多只鸡鸭了!”近日,110指挥中心接到下镇镇渎口村群众报警求助。
下镇派出所立即赶到现场处置。果然看见一只大型犬蹲在一户人家的屋檐下,其大约有三四十公斤重,样子非常凶猛,无人敢靠近它。
据村民讲述,这只狗刚出现在村里的时候,大家都没在意,以为是邻近村庄谁家养的狗过来溜达,过了两天,村里有几户人家丢失了家禽,还有人看到这只狗在捕抓鸡鸭吃,这才反应过来,这可能是一只“疯狗”!然而,大家见它体型壮硕、性格暴躁,都不敢驱赶,无奈之下,选择报警求助。
了解情况后,民警迅速做好自身防护,拿上捕抓工具,慢慢靠近这只肇事犬……肇事犬警觉性很高,见民警靠近,龇着牙与民警对峙了一会,低吼了几声,转身就跑!民警第一次捕抓未果。
“今天必须要抓了它!否则它会继续捕食家禽,还有可能会伤人!”安全隐患不除,村庄难以安宁,民警一边紧盯肇事犬,一边向局警犬管理大队请求支援。
警犬管理大队接到通报后,火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置,通过专业布控,成功将肇事犬抓获!
“太好了!这下村里安全了!”见肇事犬被民警抓获并关进犬笼,村民们长舒了一口气!
“我们一定要文明养犬,一旦养了就不能遗弃,否则,被遗弃的犬只肇事伤人,弃养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……”捕抓肇事犬后,民警借机向村民普及文明养犬的法律法规。
警方提醒:
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,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流浪狗,而这些流浪狗有很多是被养主遗弃或者遗失的宠物,如果这些犬只造成了他人的损失,原则上,它们的原主人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。一起来看下,法律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。
相关法律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
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妨碍他人生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来源:玉山公安